套约

1. 对方资质,是否是无船承运人!如果不是,则提单不合法。请看相关国内海事法。
2. 一般做seaway,收货人应该是真实的收货人,很少有公司会拿一个不确定的收货人作为目的港的收货人来做seaway bl ,因为seaway是不可更改的!你这个代理的操作很让人费解,他们怎么会找一个不相关的B公司来收获呢?
如果对方资质有问题,则是合同诈骗,按照刑事程序走。若对方资质无问题,则是经济纠纷,按照民事程序走!
两个概念!你需要分清楚!大多数人只看楼主
目惊lll~及啦,他们
是在做套约的所以B公司赶紧声明跟他们无关,实际B公司的确也肯定不知道你这个货代给你做了套约套约价的时候就是海运费相对于市场价来说要便宣很多,如果你的目的港客户没有破产或怎么样的,套约也不会出现太大的问题,但因为破产啦,所以才会发生啦后续一系列的问题虽讲我做货代十几年啦,但从来不敢,也不会给任何一家客户做套约,没出事是顺顺利利,一旦出了事情,补救措施都会没有的,像您这种情况还有就是您现在维权维得太迟啦,支持您维权,只是您在青岛,如果您在上海的话,说不定我还能帮上您一二全部| 只看楼主
装货出运,由于C 是指定B 来操作此票货的事直.所以A就和B 产生直接的关系.看起来之后的事情都是A 和B 产生的故事,其实不然, A 也要和C 一直保持持续的沟通,毕竟, C 才是A 的客户, B 只是中间的一个服务环节而已.但是,可能大家都忽略一个问题.还有个D 的出现.D,荷兰当地清关公司(也许是B在当地的分公司,也许不是)在目的港ROTT,C和D 是一直保持联
系的,其实,客户真正指定的货代是D,就是荷兰当地清关公司.C 会跟D 说近期有票货在中国青岛已经做好,请这边安排运到荷兰吧,并给他报一下价.然后D 就会通过网络找到B,说有票青岛全部| 只看楼主

楼主,我司有货的话只要是出FCR的,走船前要求客户打全款过来,出FCR说难昕点是货到仓库皇权是货代的,所以master bill of lading 里面shipper 也是可以写其他名称的,也是可以货到目的港直接放单的,所以你一直提到的贵司确认了FCR ,提单里shipper写了其他公司名称是不是有理可依呢?全部看完之后,对货代的做事感到很气愤,建议楼主顿留意皇权转移问题,说实话,通篇看下来,觉得有些矛盾的地方确认了FCR.却要求寄货代寄提单, FOB术语下,对于收货人提货无谓是电放提单,正本提单,直接提货(直接签发sea way全部| 只看楼主

2017-4-6 10:58
做了外贸10多年做fob远洋线的话,一律坚持做master bi川,这是最具法律效力的物权凭证。那些换单的操作很多麻烦事在里面的。其实swb这点真的完全是货代的责任按道理这里面可能产生的风险什么的货代会最清楚的啊他们在保证自己利益收
齐自己费用的前提下怎么可能做这违规的操作?搞不明白。

 

 

仔细看到这里才突然惊觉我们老板多年来一直坚持款清发货是有道理的虽然这样的支付方式对开展业务增加了难度,但确实为后面省了很多麻烦另我们目前合作来的众多指定货代(上海,宁波,深圳的,我发现最近一两年每次发货后,指定货代都会打电话或者邮件跟我们确认货款是否已经收齐,虽然他们收费总是比较高,但是就这一点而言,我觉得他们还是比较负责的继续学习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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